点击数:482024-03-12 08:59:24 来源:上海依科绿色工程有限公司
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八十一条-第三款可知:
“从事收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单位,贮存危险废物不得超过一年;确需延长期限的,应当报经颁发许可证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批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2、危险废物的贮存普遍要求较高,且部分危废存在易燃易爆或者反应性等危险特性,长期贮存的风险本就比较大,不论所贮存物品或所属地域是否有相应的规定,从排污单位安全生产角度,对危险废物的定期转移也是避免环境风险的选择。
Copyright 2023 上海依科绿色工程有限公司 All rights reserved.
为确保最佳浏览效果,建议您使用以下浏览器版本:IE浏览器9.0版本及以上; 谷歌浏览器 63版本及以上; 360浏览器9.1版本及以上,且IE内核9.0及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