固废贮存设施

危废产生单位的危废贮存期限

点击数:482024-03-12 08:59:24 来源:上海依科绿色工程有限公司

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八十一条-第三款可知:

“从事收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单位,贮存危险废物不得超过一年;确需延长期限的,应当报经颁发许可证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批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该条款明确了从事危废经营活动单位危险废物贮存期限不得超过一年的要求,但未直接提及产废单位的危险废物贮存期限。
那产废单位的贮存期限是多长时间呢?我们可以参考其他法规、标准和技术规范中的要求执行:
《电子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管理办法》第十一条
贮存电子废物,应当采取防止因破碎或者其他原因导致电子废物中有毒有害物质泄漏的措施。破碎的阴极射线管应当贮存在有盖的容器内。电子废物贮存期限不得超过一年。
《广东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2022修正)》第四十五条
危险废物产生单位必须按照国家规定处置危险废物,不得擅自倾倒、堆放。确需临时贮存的,必须采取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标准的防护措施,且贮存期限不得超过一年,并向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报告临时贮存的时间、地点以及采取的防护措施;超期贮存危险废物的,由其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限期处置。
《浙江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2022修订)》第五十二条
危险废物产生单位贮存危险废物,应当采取符合国家和省环境保护标准的防护措施,贮存期限不得超过一年;确需延长的,应当在期满前三十日内通过省固体废物治理系统变更危险废物管理计划,说明延长的期限和理由。延长期限不得超过一年。
《内蒙古自治区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第三十三条
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环境保护标准要求贮存危险废物,贮存期限不得超过一年;确需延长期限的,应当在到期前三十日内报所在地盟行政公署、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批准。
《广西壮族自治区环境保护条例(2019修正) 》第四十九条
危险废弃物产生者必须按照国家规定处置危险废弃物,不得擅自倾倒、堆放。确需临时贮存的,应当采取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标准的防护措施,且贮存期限不得超过一年,并应当向所在地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报告临时贮存的时间、地点以及采取的防护措施。
《天津市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第五十八条
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贮存危险废物不得超过六个月。确需延长期限的,应当报经所在地的区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批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办法(2021修订)》第五十条
产生易燃性或者反应性危险废物的单位,贮存危险废物不得超过一年。
《大连市环境保护条例(2019修订)》第五十三条
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处置危险废物,不得擅自倾倒、堆放、丢弃、焚烧、填埋或者以其他违法方式排放。对暂时不能处置的危险废物,应当按照国家规定进行贮存,贮存期限不得超过一年。
以上类似的地方性法规或规章比较多,笔者只能整理出一部分作为列举,并不能够全面查阅,因此实务人员还需根据当地的具体法规规章或办法进行详细查阅,方可判断产废单位的危废贮存时间是否有限制。其中有两点需要特别注意:
1、排污单位自产危废,同时又收集处置其他单位的危废则此时该排污单位就不是单一的产废单位,需要遵守贮存时间不超过一年的要求。

2、危险废物的贮存普遍要求较高,且部分危废存在易燃易爆或者反应性等危险特性,长期贮存的风险本就比较大,不论所贮存物品或所属地域是否有相应的规定,从排污单位安全生产角度,对危险废物的定期转移也是避免环境风险的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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