固废贮存设施

危废贮存场所识别标志修订

点击数:452024-02-18 10:20:14 来源:上海依科绿色工程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国家《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以下简称固废法)规定: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规定统一的危险废物识别标志;同时对危险废物的容器和包装物以及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的设施、场所,应当按照规定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
修订背景
       但目前的标准体系中既缺少危险废物利用设施、场所的识别标志,也对危险废物识别标志的规范化设置缺少明确的技术要求。为更好地满足当前的环境管理需要,提升危险废物识别标志的规范性和信息化管理水平,生态环境部制定了《危险废物识别标志设置技术规范》,并同步以修改单的形式修订了《环境保护图形标志—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
       危险废物具有毒性、腐蚀性、易燃性、反应性、感染性等五种危险特性。原《环境保护图形标志—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制定于1995年,将危险废物贮存(处置)场的警告图形符号设计为“骷髅”,主要传递的是危险废物急性毒性的警示信息。二十多年来,我国危险废物的种类和数量及其生态环境风险属性发生很大变化,对危险废物的生态环境风险管控范围更加全面、管控措施更加精细化和规范化。
修订结果
       修改单将危废贮存、处置场的警告图形符号由“骷髅”改为“枯树和鱼”,可以更为直观地传达“全面防范生态环境风险”的信息,使危险废物贮存和处置设施标志传递的信息更加科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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