冲压车间

日常环保管控

点击数:7942023-12-28 11:03:15 来源:上海依科绿色工程有限公司

摘要:日常环保管控

(一)环保运维

      1、防治技术

      汽车制造业污染防治技术可参考《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汽车制造业》(HJ 971-2018)中的污染防治可行技术及运行管理要求。

      2、排放标准

      废气:

      按产排污环节对应的生产设施或排放口编号,明确各废气有组织排放口和无组织排放生产单元或生产设施各类污染物的许可排放浓度(排放速率)。

      工业炉窑烟气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颗粒物、烟气黑度许可排放浓度,按照 GB 9078 确定。

恶臭污染物许可排放浓度,按照 GB 14554 确定。

      汽车制造业排污单位其他生产单元污染物许可排放浓度,按照 GB 16297 确定。

      汽车制造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发布后,从其规定。

      地方有更严格排放标准要求的,按照地方排放标准从严确定。

      废水:

      汽车制造业排污单位其他污染物许可排放浓度,按照 GB 8978 确定。

      汽车制造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发布后,从其规定。

      地方有更严格排放标准要求的,按照地方排放标准从严确定。

      3、生产和污染治理设施运行状况信息记录

      排污单位应详细记录其生产及污染治理设施运行状况,日常生产中应参照以下内容记录相关信息,并整理成台账保存备查。

      (1)生产运行状况记录

      按照工艺生产单元和生产流水线分类,根据各排污单位具体情况,选择记录以下相关信息:

      a)原辅料用量,包括主要原料用量、各类涂料用量、各类溶剂用量、吸附剂用量、其他辅料用量等;

      b)产品产量,按生产单元记录各工序产品产量及其他关键指标;

      c)取水量(新鲜水)、用水量、用电量、燃料用量等;

      d)主要生产设备、设施的操作使用记录等。

      (2)废水处理设施运行状况记录

      按日(或班次)记录废水处理量、废水回用量、废水排放量、污泥产生量(记录含水率)、废水处理使用的药剂名称及用量、电耗等;记录废水处理设施运行、故障及维护情况等。

      (3)废气处理设施运行状况记录

      按日(或更换频次)记录废气处理使用的药剂等耗材名称及用量;记录废气处理设施运行参数故障及维护情况等。

      (4)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和危险废物记录

      按日记录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和危险废物产生、贮存、转移、利用的处置情况,并通过全国固体废物管理信息系统进行填报; 按照危险废物管理的相关要求,按日记录危险废物的产生量、综合利用量、外置量、贮存量及其具体去向。原料或辅助工序中产生的其他危险废物的情况也应记录。


文件依据:

《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汽车制造业》(HJ 971-2018)

汽车制造业排污单位其他生产单元污染物许可排放浓度(GB 16297)

恶臭污染物许可排放浓度(GB 14554)

工业炉窑烟气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颗粒物、烟气黑度许可排放浓度(GB 9078)

《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37822-2019)

《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


(二)自行监测

      1、废水排放监测

      有转化膜处理工序或其他特殊工序,且产生含第一类污染物的废水,须在车间或生产设施废水排放口设置监测点位。

所有含涂装工序工业排污单位均须在废水总排放口设置监测点位;生活污水单独直接排入外环境的还须在生活污水排放口设置监测点位。

      排污单位废水排放监测点位、监测指标及最低监测频次按照《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 涂装》中表 1 执行。

      2、废气排放监测

      排污单位的有组织废气排放监测点位、监测指标及最低监测频次参照《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 涂装》中表2执行。

      排污单位无组织废气排放监测点位设置、监测指标及最低监测频次按《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 涂装》中表3执行。

      3、厂界环境噪声监测

      厂界环境噪声监测点位设置应遵循 HJ819 中的原则及GB 1238中的要求,主要考虑下料、加工、抛丸、喷砂、喷丸、打磨、机泵电机、冷却塔、空调机组、空压机、风机、冷冻机等噪声源在厂区内的分布情况。

      监测点位设置、监测指标及最低监测频次按《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 涂装》中表4执行。

      手工监测的记录和自动监测运维记录按照 HJ 819 执行。

      4、应急报告

      监测结果出现超标的,排污单位应加密监测,并检查超标原因。短期内无法实现稳定达标排放的,应向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提交事故分析报告,说明事故发生的原因,采取减轻或防止污染的措施,以及今后的预防及改进措施等;若因发生事故或者其他突发事件,排放的污水可能危及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安全运行的,应当立即采取措施消除危害,并及时向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和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等有关部门报告。


文件依据:

《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汽车制造业》(HJ 971-2018)

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 涂装

污染物在线监控(监测)系统数据传输标准

GB6920-86 水质 PH的测定 玻璃电极法

GB7475-1987 水质 铜锌铅镉的测定 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

GB7494-1987 水质 阴离子表面活性剂的测定 亚甲蓝分光光度法

GB11912-1989 水质 镍的测定 火焰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

GB11901-89 水质 悬浮物的测定 重量法

HJ505-2009 水质 五日生化需氧量(BOD5)的测定稀释与接种法  

HJ536-2009 水质 氨氮的测定 水杨酸分光光度法

GB11911-1989 水质 铁锰的测定 火焰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

GB11903-89 水质 色度的测定

GB13200-91 水质 浊度的测定

HJ506-2009 水质 溶解氧的测定 电化学探头法

HJ586-2010 水质 游离氯和总氯的测定 N,N-二乙基-1,4苯二胺分光光度法

水质 化学需氧量的测定 重铬酸盐法

水质 硫化物的测定 流动注射-亚甲基蓝分光光度法

水质 阴离子表面活性剂的测定 流动注射-亚甲基蓝分光光度法


(三)信息披露:

      排污单位自行监测信息公开内容及方式按照《企业事业单位环境信息公开办法》(环境保  护部令 第 31 号)及《国家重点监控企业自行监测及信息公开办法(试行)》(环发〔2013〕  81 号)执行。非重点排污单位的信息公开要求由地方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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