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用性环保要求

《排污许可管理条例》专家解读(一) | 将排污许可制打造成改善环境质量的制度利器

点击数:612023-12-26 16:18:07 来源:《生态环境部》微信公众号

       
      排污许可制是固定污染源管理的核心制度,关乎生态文明制度体系和生态环境治理体系。《排污许可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在多年探索、实践积累、经验借鉴、问题倒逼的基础上,在一些重大问题上形成了解决路径,为固定污染源管理制度更加成熟定型更加完善奠定了法规基础。严格落实企业主体责任和政府监管责任,必将有力推动将排污许可制打造成改善环境质量的制度利器

       对于排污单位,《条例》以自行监测、台账记录、执行报告为手段,压实排污单位主体责任,推动其主动守法,具体体现在:
(1)明确排污单位污染物排放控制的主体责任
《条例》的核心是明确排污许可证不仅是“排污资格证”,而且还是排污行为的法律性要求和规范性要求载体,排污许可证是排污单位承担污染排放控制义务和责任的法律文书,具有法定性、强制性,将污染物排放治理的责任回归企业,改变以往政府包办式、保姆式管理的做法。
(2)明确排污单位污染排放控制的责任范围,具体包含:
①污染物排放口位置和数量;
②污染物排放方式和排放去向;
③排放口设置及规范化管理要求;
④自行监测、环境管理台账记录、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等具体要求;
3)规定排污许可证记载的信息内容
载入排污许可证的内容既是排污单位所需要实现的环保义务,也是排污许可证的一个守法公开承诺,排污单位要通过自行监测、提交执行报告等各种手段记录污染排放情况,并按照规定将有关信息公开,实现按证排污。
    
       对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则推动其转变角色、找准自身定位、履行好监管职责,具体体现在:

(1)强化事中事后监管职责

排污许可制度的改革完善,是在审批制度改革、转变政府职能的大背景下进行的。《条例》规定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建立全国统一的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明确了排污许可权限、处理流程和处理结果类型。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要将排污许可证执法检查纳入年度执法计划,通过执法监测、随机抽查等方式监督监管排污单位的污染排放行为,对持证排污的相关违法行为进行界定、清理、处罚。

(2)为优化日常执法监管创造了条件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排污许可管理类别、排污单位社会诚信档案,以及排污单位自行监测、管理台账和执行报告的核查情况,确定检查频次和检查方式。这必将进一步强化、优化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持证排污行为的监管。

(3)引入社会监督力量,构建新型环境治理体系

排污许可证是排污单位环境行为的承诺书,是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污染源要求的综合集成、开展环境监管的执法依据,也是公众监督和信息公开的切入点。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从准确界定政府、排污单位、社会公众三者职责及相互关系角度出发,系统推进行政审批、许可事项的整合与精简优化,加强证后监管,用好、用活许可证,使之与现有环境管理整合联动,引入社会监督,依法重罚不兑现承诺、不按证排污的排污单位。


      《条例》为排污单位排放信息披露、监管信息公开等提供了全国统一信息平台,要推动排污单位定期上报执行报告,定期开展信息公开,自觉接受监督检查,建立企业环境守法和诚信信息共享机制,强化排污许可证的信用约束。这也为社会监督与监管执法过程整合、形成监管合力创造了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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